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9331号
原告:成都正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红星路一段86号1栋221室、321室(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537328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盈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盈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五路181、183、185、187、189、191、193号11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6AFPQ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五矿盛世广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7层70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79406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正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矿置业有限公司、五矿盛世广业(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正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正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盛矿置业有限公司、五矿盛世广业(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正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正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