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2862号
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和企业园2栋3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