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航某某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2862号 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和企业园2栋3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长沙顺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