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813号
原告:山东滨州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0618574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山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32号石化经校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7821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滨州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山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州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滨州健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滨州健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