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522民初510号
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州街道顺河苑小区2号楼4**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增,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北沈庄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俎店镇***。
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高庙****斗村。
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被告**增申请追加了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增向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10000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增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增承包了室内刷墙抹灰等工程,该以上工程系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皇行家园小区项目的一部分(没有直接的书面协议),后被告**增招***等工人为其在施工场地干活并为工人发放工资。2021年3月29日***在工地作业时不幸摔伤,***伤后便被送往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3月4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经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认定了***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总计300000余万元,经仲裁委庭前调解,调解确定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100,000元,遂2022年10月17日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是被告**增的工人,因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已向***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后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增追偿已支付的100000元工伤保险待遇款项,被告**增拒不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增于2023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55000元;
二、如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被告**增按100000元给付原告,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增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