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超,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水,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任书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州街道振兴街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宫连波,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任书成、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种景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冯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