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2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3号1号楼(燕塔大酒店南邻)统一社会代码:913715226920351829。******
法定代表人:宫连波,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