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2民初52号
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宫连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远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视为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