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恢169号
申请执行人: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宫连波,经理。
被执行人: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春奎,主任。
本院在执行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7日委托淘宝网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本村的3号楼2单元501室、3号楼2单元502室两套房产。2021年5月8日,买受人谢兰义(身份证号372523197103122182)分别以1115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的3号楼2单元501室、3号楼2单元502室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3号楼2单元501室、3号楼2单元502室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谢兰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王香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