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01民初3824号 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溪大道北侧佳泰银座1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2730654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楚雄工业园区赵家湾生物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902582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16元,由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