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01民初67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住楚雄市。
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佳泰银座1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