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204民初248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诚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霍尔果斯开建国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克拉玛依市诚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霍尔果斯开建国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诚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诚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诚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系4,40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诚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