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4324号
原告:西安腾远光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
原告西安腾远光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远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腾远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腾远光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腾远光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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