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瀚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汉唐体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2704号 原告:***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渔洲南路14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汉唐体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工业园路5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博公司)与被告广东汉唐体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瀚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汉唐公司赔偿原告瀚博公司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返工费用及损失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浙江横店硅PU篮球场、EPDM地面项目铺设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规格型号及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支付、工程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经原告瀚博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汉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材料到场,被告汉唐公司在施工时不规范造成硅PU篮球场大面积起泡,EPDM塑胶地面严重脱落等严重工程质量瑕疵。原告瀚博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通知被告汉唐公司,要求其派人修复,被告汉唐公司同意修复,但迟迟不予修复。为此,原告瀚博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书面致函被告汉唐公司,要求其立即对工程质量瑕疵进行修复,但被告汉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综上,原告瀚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查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可见双方已就仲裁达成协议。故原告瀚博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