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6执保135号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8700271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054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山南路支行账户:4300XXXXXXXX********的存款404660元。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XXXXXXXXXX0000802)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山南路支行账户:4300XXXXXXXX********的存款4046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