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2921民初1420号
原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办主任。
被告:甘肃新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124114.6元及违约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PE燃气管及管件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临夏县双城滨河天然气建设项目PE燃气管及管件的采购由原告供货给被告,并约定了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24114.6元的货物,但被告未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新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货款及违约金134114.6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由被告甘肃新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