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923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五威科工贸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6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光路3号。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05699344-3。
住所地:云南省祥云县禾甸镇茨芭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昆明五威科工贸有限公司与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经查找无法实际控制,无登记房产,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额157000元未能执行。经征求申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