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3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翠屏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4384878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住大田县。
***与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精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