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3民初885号
原告: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438487823。
法定代表人:张久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强,男。
被告:屏南县甘棠乡梅花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增仙。
原告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南县甘棠乡梅花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屏南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作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道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