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91号
申请人:侯某某,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人侯某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9881.73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439881.7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19元,由申请人侯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