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55号之一
原告:桃源县至诚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团结路村十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桃源县至诚工程机械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桃源县至诚工程机械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桃源县至诚工程机械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源县至诚工程机械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5.47元,由原告桃源县至诚工程机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