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

某某鑫航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19号 原告:***鑫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沧浪街道西湖社区金山国际东大门104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2024年1月19日,原告***鑫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