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3民初30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649981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款项给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