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4民初539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国泰康庭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2021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9.5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624.7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2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