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5959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沿江村沿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0248220H。
法定代表人:张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一楼(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6499813Q。
法定代表人:周锡基。
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计25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17元,合计4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