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财保4号
申请人: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樱瑜
被申请人: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周锡基
申请人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13405.3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713405.32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87.03元,由申请人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长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志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