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178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余向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一楼(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6.3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128.19元,财产保全费1509.09元,两项合共3637.28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罗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家玲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