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

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市高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677号
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樱瑜,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1。
第三人:江门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1。
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均伟
人民陪审员  陈晓青
人民陪审员  邓镜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慧青
书 记 员  陈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