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商业大街东段南侧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恩,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桂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