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因与被告某某电信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磐商初字第51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
镇月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身份证号码**********8033219,汉族,农
民,住磐安县尖山镇楼下宅村2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因与被告***电信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要求对被告***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500
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1500元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代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