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与某某、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27民初93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31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鸿基商贸城12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德全大厦七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磐安电信)与被告***、黄山市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平安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天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安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宿州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平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7月14日19时许,***皖09/×××××变型拖拉机途径磐安县维新乡新渠村路段时,车载货物毛竹拉扯上方电线,导致归属于磐安广电及磐安电信公司的部分电线及电线杆受损。
二、涉案车辆基本信息:***驾驶的皖09/×××××变型拖拉机在宿州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的保险期内。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4月止。
三、原告损失:经宿州天安保险确认,物损费用共计14063.8元,扣减残值1063.8元,物损损失计13000元。
四、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辩称意见: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063.8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宿州天安保险辩称:***车辆未年检,定损金额是13000元,超载不赔偿。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在保险期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按责任分担。本案事故系由被告***驾驶不当造成,原告磐安电信没有过错,应由被告***及承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宿州天安保险赔偿。经计算,本案应由被告宿州天安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1000元。综上,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