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与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150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村民委员会、磐安县双溪乡樱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