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山东巨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初2680号 原告:山东巨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大家洼街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潍坊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道福寿东街277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巨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脉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潍坊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潍坊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电信潍坊分公司支付电信端口分成佣金差额339959.56元(差额按照合同约定的30%保底佣金减去实际支付佣金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电信潍坊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巨脉公司是一家民营通信工程公司,2017年3月1日起,巨脉公司、电信潍坊分公司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作协议,由巨脉公司向电信潍坊分公司提供宽带驻地投资建设服务,而电信潍坊分公司须根据各项协议就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端口分成(12元/端口/月),并按照实际安装端口数的30%进行保底佣金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巨脉公司按电信潍坊分公司要求投资建设了多个小区宽带驻地网络,电信潍坊分公司均验收通过且均已投入使用。截止2021年6月30日,电信潍坊分公司尚欠巨脉公司总端口分成339959.56元。巨脉公司按约履行了投资建设责任,电信潍坊分公司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电信潍坊分公司迟迟未付约定的佣金,严重损害了巨脉公司的合法利益,已构成违约,故巨脉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电信潍坊分公司辩称,对合同本身没有异议,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巨脉公司举证后予以确认。巨脉公司与电信潍坊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仅有三个小区约定了保底承诺,因此巨脉公司主张所有小区按照保底承诺结算,缺乏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4日,甲方电信潍坊分公司、乙方(投资方)巨脉公司、丙方大家洼支局签订《民营投资端口实占率承诺协议》,结合民营投资商只投资,不参与经营的情况,在前期签订民营投资框架协议基础上,针对民营投资区域的端口实占率提升,三方约定条款如下:一、本次约定端口实占率提升的民营投资区域:二、端口实占率提升承诺:项目竣工6个月内实占率提升到30%。端口实占率=指定区域内当月状态正常用户数/投资端口数。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项目竣工后完全开放经营,由丙方负责项目区域内用户发展。2、丙方负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宣传和营销活动,项目竣工后尽快实现首批用户装机。3、若在约定时限内,端口实占率未达到承诺标准,则按照投资端口数****标实占率-实际端口数,算出端口差额,丙方按照12元/端口/月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直到端口实占率提升到承诺标准。4、丙方每月兑现上月补偿费,对于丙方违约不兑现补偿金额的,由甲方负责给予丙方每月/户的罚款,并依此补贴于乙方。 2017年3月1日,甲方:电信潍坊分公司与乙方巨脉公司签订《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就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建设及运营事宜达成本合同,约定:……二、业务合作范围的界定及质量要求2.1双方同意在选定的区域以共同投资方式进行业务合作,具体合作区域以甲乙方签署的“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为依据(附件1: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2.2双方业务合作的范围包括宽带驻地网建设、维护、营销,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选择不同的业务分成比例,相关合作内容在“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中确认。2.3乙方投资范围为:配线光缆、分线箱、分光器等。2.4对于乙方投资的资产,合作期内资产产权归乙方,甲方具有专用使用权;合作到期后资产产权无偿转归甲方所有,其中,合作期限是指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中确定的合作期限。同时,与乙方所投资建设的网络资源等全部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纠纷仍由乙方负责。若双方中途终止合同……2.9乙方项目建设完成后,经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竣工资料。验收合格方可签署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双方合作正式开始。三、经营界面界定及收益的分成3.8收益分成的时间范围:合作分成期限定为五年,分成期限的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为准。3.9收益分成的原则: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分成分为端口分成和发展分成。端口分成标准:乙方按照12元/端口/月进行分成,端口指投资区域内发展用户后实占的端口,包含乙方和其他渠道在乙方投资区域内受理的新用户和移机用户,用户状态当月为正常;若乙方参与营销,乙方还可享受乙方发展的用户的发展佣金,发展佣金执行当前甲方的公众市场佣金标准。3.11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甲方在每月28日前乙方提供发票后对上月协议用户按出账收入的分成比例一次性给乙方提出佣金。3.1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按比例结算分成费用时乙方需按分成金额向甲方开据甲方认可的税务机关正式发票。……五、双方的权利义务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作区域内的用户归属甲方,由甲方负责用户管理、认证、计费等。2、甲方为合作区域提供足够出口宽带以满足合作区域服务要求,同时提供运营所需的用户管理、认证、计费等系统支持,甲方需提供系统便于乙方查询、核对合作区域用户。……5、甲方负责确定每月的结算用户数和金额。6、甲方应按3.8条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合作分成款。7、甲方享有乙方投资资产的独家使用权,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此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确保能够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甲方要求或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据损失进项税额要求乙方补偿。……十二、协议期限12.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届时双方均赋予对方合作优先权。12.2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确定合作区域,分成起始时间以甲乙方签署的“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分成期限按本协议3.8条规定执行,分成比例按本协议3.9条规定执行,不受本协议到期限制。 合同签订后,巨脉公司按约先后对大家洼支局所辖裕源花园一期等19个小区进行FTTH光缆接入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经电信潍坊分公司进行验收,并分别就每个小区签订了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确认宽带驻地网端口数量,上述小区中除碱厂六区东区、福顺(南大院)小区合作业务区域及分成确认书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并明确了端口实占率30%的提升保底条款外,其余小区合作业务区域及分成确认书均签订于2017年3月1日,未明确写明端口实占率30%的提升保底条款。对此,巨脉公司主张因其与电信潍坊分公司、大家洼支局已于2017年2月4日签订《民营投资端口实占率承诺协议》,故未在合作业务区域及分成确认书中单独约定,2018年3月1日碱厂六区东区、福顺(南大院)小区合作业务区域及分成确认书在2018年3月1日签订时有明确的端口实占率30%的提升保底条款是因为沿用了2017年11月份往后的合同模板,但不影响2017年3月1日开始大家洼支局辖区内小区保底分成在三方协议中的约定。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认可2017年2月4日《民营投资端口实占率承诺协议》签订之前,双方亦签订过民营投资框架协议,巨脉公司主张双方是先签订的民营投资框架协议,后签订《民营投资端口实占率承诺协议》,但是电信潍坊分公司以合同编号不准确为由把原合同收回又重新签订2017年3月1日带有合同编号和水印的《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二者内容完全一致,故案涉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电信潍坊分公司则主张以前的协议已经收回,相应的2017年2月4日《民营投资端口实占率承诺协议》已失去效力,其未向本院提交前期民营投资框架协议,故本院对巨脉公司陈述的合同签订过程予以采信,同时依据《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将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中合作区域属于大家洼支局辖区的确定为《民营投资端口实占率承诺协议》适用的民营投资区域。 另查明,巨脉公司(乙方)为央子支局下辖二***进行FTTH光缆接入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经电信潍坊分公司(甲方)进行验收,并于2018年4月1日签订了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本区域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止。分成期限五年,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止。从合同生效开始计算,6个月内甲***将乙方投资区域的端口实占率从零提升至30%,若甲方未完成承诺发展比例,应由甲方协商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为乙方补齐差额,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落实,将由甲方补齐差额,直至实占率提升到承诺标准。……经双方确认宽带驻地网端口数量78个。巨脉公司(乙方)为**支局下辖西岔河一村、西岔河二村进行FTTH光缆接入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均经电信潍坊分公司(甲方)进行验收,均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了合作区域及业务分成确认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上述区域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7年11月2日开始,至2022年11月1日止。分成期限五年,自2017年11月2日开始,至2022年11月1日止。从合同生效开始计算,6个月内甲***将乙方投资区域的端口实占率从零提升至30%,若甲方未完成承诺发展比例,应由甲方协商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为乙方补齐差额,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落实,将由甲方补齐差额,直至实占率提升到承诺标准。……经双方确认宽带驻地网端口数量48个、192个。 巨脉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电信潍坊分公司应支付的佣金差额截止2022年1月总计343921.74元,电信潍坊分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经审查端口数量、佣金计算时间及方法,对巨脉公司计算方式予以确认,因巨脉公司本次起诉主张至2021年6月30日,本院经计算确认数额应为308082.91元。 本院认为,巨脉公司与电信潍坊分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电信潍坊分公司应基于端口实占率30%的提升约定,向巨脉公司按约支付端口实占率未至30%的佣金差额,故对巨脉公司要求电信潍坊分公司支付佣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信潍坊分公司的相关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巨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佣金差额308082.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巨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9元,由原告山东巨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8元,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担5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