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2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