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272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5)黔272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436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812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6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6年1月14日、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经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被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冻结到60余万的工行尾号0866账户因该账户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线上线下均不支持司法扣划,农商行尾号8900账户扣划到2000元(全部发放给申请人),邮政银行尾号8945账户反馈可扣划金额不足扣划失败,贵州银行尾号0754账户案件执行系统原因未能操作保全扣划。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账户均无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5年5月23日保全查封的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贵定县房屋,但经实地调查,该几套房所在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尚未竣工,目前无法进行实际处置(评估、拍卖)。执行系统及相关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6年5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四、2026年5月21日,本院电话及微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向其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提起刑事自诉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提起刑事自诉、公告悬赏执行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5)黔272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