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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碧江智慧城市运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621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602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执行款17336450.24元,案件执行费84736.4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25)黔0621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黔0621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两年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