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某小学校,重庆某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0882号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重庆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某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某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2024年4月16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3元,由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