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63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移动通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33909193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漳州凯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工业开发区商业街1号大厦附属楼第三层东边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82HA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男,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801A号塔14层1401、1402、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66393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漳州凯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已就本案向其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