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4481号
原告:福建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18幢27号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7576015Q。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百嘉大厦A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549841068。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芗城区新浦路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33909193Q。
负责人:***,任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福建省**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