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02民初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移动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33909193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