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承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保字第00007号 提请人:合肥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承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提请人合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承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9月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价值179298.7元财产予以保全。***为申请人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安徽宏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承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792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的担保财产车牌号皖A×××××汽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