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3312号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25之3号2号楼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