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6987号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25之3号2号楼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新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静宁路121—125号第一层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8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第三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瀚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71元,减半收取97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