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26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地旺熙苑铭座105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711786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宁强县太阳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苍社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601604303XT。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强县太阳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72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强县太阳岭镇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币452703.20元,并以45270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付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该工程款余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要求宁强县太阳岭镇人民政府给付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7403.20元(限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履行50000元;2024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100000元,剩余307403.20元限于2025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请求;2.如果宁强县太阳岭镇人民政府未按照和解意见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款项,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申请恢复对(2023)陕072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即要求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3.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6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