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鱼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27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地旺熙苑铭座105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1786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鱼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鱼某某借款合同一案,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6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鱼某某偿还原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51265.84元(限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前偿还150000元,2021年3月20日前偿还151265.8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鱼某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全部执行到位。2024年5月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鱼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交叉执行至本院,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鱼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确认执行标的共计161400元; 二、2024年10月12日前被执行人鱼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 三、剩余151400元被执行人鱼某某从2025年起每年12月底至少偿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至将剩余欠款还清为止;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鱼某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 五、若被执行人鱼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按原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727执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