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3民初519号
申请人:青海志强折叠房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下山城村105-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地旺熙**座10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青海志强折叠房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志强折叠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在375550元的范围内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青海志强折叠房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申请财产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财产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申请财产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合计3755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冻结的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97.75元,由申请人青海志强折叠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