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5民初635号之二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地旺熙**座10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青0105民初6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以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将案涉欠付货款向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现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德豪五金经营部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