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0622号
原告:金某某,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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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被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893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4年8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会理县绿水镇阿田村2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94********。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某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金某某暂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