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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0622号 原告:金某某,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被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893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4年8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会理县绿水镇阿田村2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94********。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某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金某某暂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