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7209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玻璃不锈钢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
经营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玻璃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2024年5月27日,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玻璃不锈钢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玻璃不锈钢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某某玻璃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