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天元印务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鹅岗路二区16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柳州市明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青云路南二巷12号三楼。
本院在执行广西宁铁天元印务公司与**、柳州市明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79339.6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执12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代书记员 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