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初字第93号
原告柳州铁路天元文化传媒印务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鹅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告柳州广播电视报,,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铁路天元文化传媒印务公司诉被告柳州广播电视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铁路天元文化传媒印务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铁路天元文化传媒印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44元,由原告柳州铁路天元文化传媒印务公司负担,退回原告3844元。
审判长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萍